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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认证知识——工程教育认证与《华盛顿协议》
2019-08-10 16:29  

1.什么是工程教育认证?

答: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指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技术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工程教育认证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现已发展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我国工程教育认证主要倡导三个基本理念:

(1)学生中心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产出导向理念。强调专业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3)持续改进理念。强调专业必修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3.工程教育认证有什么基本特征?

答: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特征如下:

(1)自愿性评价。工程教育认证采取非强制性方式,由学校自愿申请参加,是一种自愿性评价。

(2)合格性评价。工程教育认证强调工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到行业提出的基本质量标准要求,是一种合格性评价。

(3)外部评价。工程教育认证由独立与教育界和政府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实施,目的是保证进入工业界从业的工科毕业生质量满足行业要求,是一种外部评价。

(4)同行评价。工程教育认证由专门的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是一种同行评价。

(5)实证评价。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工作模式是接受认证的专业对照认证标准,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据,专家依据标准判定证据的有效性,是一种实证评价。

4.我国为什么要开展工程教育认证?

答:我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的主要包括:

(1)构建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推进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

(2)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

(3)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我国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5.我国工程教育认证与注册工程师制度有什么关联?

答:注册工程师制度是在国家范围内,对相关工程专业领域内的工程师建立统一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人员给予认证和注册,并颁发证书,使其具有执业资格,准许其在从事本领域工程师工作时拥有规定的权限,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注册工程师制度包括专业教育认证、职业实践、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四个阶段。其中,工程教育认证是注册工程师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已在土建、环境、核安全等近10个工程领域开展试点,并逐年扩大;建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证注册工程师制度在我国顺利实施,满足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际发展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工程技术人才的社会评价问题、保证和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实现跨国从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互认,也为提高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国际竞争力打下基础。

6.什么是《华盛顿协议》?

答:《华盛顿协议》(Washington Accord)是1989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6个国家的民间工程专业团体共同发起和签署的,该协议主要针对国际上本科工程学历,(一般为四年)资格互认,并确认由各签约成员认证的工程学历,并建议毕业于任一签约成员认证的课程的人员均应被其他签约国(地区)视为已获得从事初级工程工作的学术资格,《华盛顿协议》规定任何签约成员须为本国(地区)政府授权的独立的非政府和专业性社团。

截止2014年,已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中国香港、南非、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印度、斯里兰卡、土耳其等17个正式签约组织和中国、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秘鲁等5个临时签约组织。

7.我国加入《华盛顿协议》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 2013年6月19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工程联盟大会上,《华盛顿协议》全会一致通过接纳我国成为该协议临时签约组织。加入《华盛顿协议》表明了我国工程教育质量及其保障能够得到国际工程教育界的认可;意味着能够为工程教育类学生提供具有国际互认质量标准的“通行证”,为将来走向世界打下基础;标志着我国工程教育国际化迈出重大步伐,能够促进我国工程制造业走出过门、走向世界。

8.我国加入《华盛顿协议》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成为《华盛顿协议》正式签约组织后,我国将享有《华盛顿协议》各签约组织所具备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权利方面,我国所采用的认证标准、认证政策和认证程序与其他签约组织具有实质等效性,认证结论可以获得各签约组织的认可。

(2)义务方面,我国有义务承认其他签约组织的认证结论,并定期接受其他签约组织对认证政策、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的观摩检查,保证认证程序公开透明及认证工作具备更高的等效性,不断提高认证水平。

我国作为临时签约组织或正式签约组织的身份均不是永久的,需按《华盛顿协议》相关规定定期接受检查,检查不合格将按要求做降级或留待观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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